律师介绍

张丽珍律师 张丽珍律师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继承编立法促进组成员北京高院指定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委员北京卫视《现场说法》嘉宾律师、北京大学外聘教师个人亮...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丽珍律师

电话号码:13120267676

手机号码:13120267676

执业证号:11101201111149815

执业律所: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A座1208室

离婚赔偿

无过错方能请求精神损失费有哪些情况,相关知识问答

众所周知,在婚姻关系中若是因侵犯了夫妻合法权益导致离婚的,是需要向没过错一方支付精神损失费的。那么无过错方能请求精神损失费有哪些情况,相关知识问答有哪些?本律师就无过错方能请求精神损失费有哪些情况的问题整理了下列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一、无过错方能请求精神损失费有哪些情况

根据离婚的实际情况,离婚在一些特定的情况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的。只有在婚姻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时候,受害方才能够请求精神损失赔偿:

  1. 1、重婚的;

  2.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ba8bd7b5d73fa914b3e1a120fddf470

二、相关知识问答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的范围是:

  1.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 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4. 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关于离婚案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操作有哪些?

  1. 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为离婚案件中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

  2.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离婚中的精神赔偿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3. 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论是协议离婚的情形,还是诉讼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均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将协商一致的损害赔偿数额及给付时间约定纳入离婚协议的内容;而诉讼离婚时,双方也可就赔偿形式、数额及给付时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4. 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时间。

  5. 我国的新《婚姻法》未作解释,根据新婚姻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6. 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在离婚时未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因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宗旨在于填补损失,慰抚无过错方的精神,并制裁违法行为,精神损害仅限于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这样可以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综上所述,离婚只有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能要求过错方赔偿谨慎损失费。青春损失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以上是本律师关于无过错方能请求精神损失费有哪些情况,相关知识问答整理出的材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有进一步需要法律帮助的,可以致电咨询本律师,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2019 @ copyright 安嘉律师事务所 张丽珍律师,北京离婚房产纠纷律师北京离婚房产纠纷网提供北京离婚房产分割在线咨询服务。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A座2006室
手机:131-2026-7676